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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111005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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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權
第15條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縣規章。

二 議決縣預算。

三 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 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 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七 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 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

九 接受人民請願。

十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