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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接受贈書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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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積極蒐集、整理本縣文獻資料,鼓勵各界捐書,以求保存完整的鄉土文獻。

(二)充實圖書館館藏,充分運用社會資源,節省各館購書經費,達到資源分享的目的。

二、贈書對象及限制

(一)受理對象:政府機構、公私立團體、書店、出版社及一般民眾。
(二)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歡迎各界捐贈各類書籍,但下列書籍不接受捐贈:

1.高中職(含)以下教科書、參考書等升學用及各項公職考試或就業用書。

2.內容涉及黃色、暴力、低俗、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不適宜提供讀者閱讀之書籍。

3.政府政令宣導手冊、一般雜誌、報紙及小冊子、結緣宗教書籍。

4.陳舊、過時而無參考價值書刊;出版時間超過一年電腦相關書籍。

5.塗鴉畫線、註記、水漬、脫落及破舊不堪使用之書籍。

6. 1989年後出版無國際標準書號(ISBN)書籍。
三、捐贈方式:

自行親送或寄送捐贈圖書資料請事先以電話聯繫本局圖書資訊科,受理時間為週二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四、贈書處理原則:

(一)本局對贈書之收受與處理,擁有審查權及處置權,包括典藏、陳列(含編目上架期程)、淘汰、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贈方不得附帶任何條件且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贈送之圖書中如係本局館藏已有或不符合本局館藏發展政策者,得予轉贈或淘汰。

(三)贈送之圖書於分類編目完成後,由本局各相關館室典藏上架供閱。

(四)本局收到每批贈書,篩選後建檔備查,若需開立捐書證明,請於捐贈書後二個月內,向本局申請(逾期者請提出捐書證明),將以實際納入館藏之數量開列;並依財政部規定不載明受贈物價值,如贈方不同意則不受理捐贈。

五、贈書致贈感謝狀原則

(一)單次贈書且納入館藏超過五百冊者,於所贈圖書内頁加蓋贈書人戳章。

(二)個人或團體捐贈圖書資料且納入館藏,其數量一次達一百冊者,致贈感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