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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彰化縣政府補助青年勞工職能進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勞關字第1130050209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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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彰化縣二十至四十五歲之在職青年勞工,進修有關職能學習課程,增加其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俾提升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凡目前設籍或居留(新住民)於彰化縣,且在本縣境內公司任職滿二年之在職青年勞工,經公司推薦參加勞動部審核合格有關職能課程,於課程結束取得結訓及格證書者(以本要點實施後取得結訓及格證書者為限),給予進修補助,其職能課程須與現職相關,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獎勵標準:每人進修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每人以一次為限)。

四、應繳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領據。(附件二)
(三)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謄本。
(四)無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附件三)
(五)在職證明(附件四,在職證明書須加註詳細職務內容及工作地點,並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出具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另所附之在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請檢附正本資料且檢附資料之申請日期不得超過送件(親送或以掛號郵戳日為憑)日期一個月以上。
(六)結訓及格證明文件(職能課程課可至勞動部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台查 
詢:http://icap.evta.gov.tw/index.aspx)。
(七)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使用)。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本要點之補助申請應於取得結訓及格證書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於本項經費用罄截止。
(二)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親送或郵寄本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地址:500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限制:

(一)申請者係屬青年(二十至四十五歲),須於在職期間參加與現職工作且經勞動部審核合格有關職能課程,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在職,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參加勞動部審核合格有關職能課程之在職青年勞工,已申請其他機關之職能課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
請。若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追回。
(三)申請本補助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須繳回已領補助款外,並須負法律責任。
(四)本補助款依稅捐單位相關課稅規定,列入個人綜合所得或收入(如補充保費)予以課稅。
(五)本補助款須逐年申請預算俟經費通過方可執行,若年度經費用罄即終止獎勵案之申請。

七、本要點補助案件,係由本府書面審核通過,逕予匯撥獎勵金於申請人本人金融帳戶。

八、經費預算: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