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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乘客服務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身福字第1060127341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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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小型復
    康巴士業務,提供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等設備之特製車,以
    提供身心障礙者就醫(緊急醫療除外)、就業(上下班除外)、就學
    (上下課除外)、就養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交通服務,並為符合搭乘之
    公平原則,特訂定本須知。
二、服務範圍:
    以彰化縣各鄉鎮市為原則,若有需求經本府或服務單位評估仍可提供
    跨縣市服務(以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服務範圍內),且
    服務起點須位於本縣。
三、服務費用:
(一)一般費率:依本縣計程車費率三分之一範圍內計算,起跳三十元,
      行駛一點五公里後,續程每公里加收七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
(二)陪同人員第一人免費,增加陪同人員須加收乘車費用,依一般費率
      七折計算(以一人為限)。
(三)夜間時段(晚間十點至凌晨六點):費用加一成。
(四)春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每一車次加收起錶費三十元。
(五)持有本縣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係指社會救助法第四條
      )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需就醫者每月享有前八趟次(去
      程算一趟、回程算一趟)內免費搭乘,限當月使用不得累計至下個
      月,非以就醫為目的及超出趟次者,依一般費率計算。
四、服務對象及服務優先順序等級:
    以就醫為優先,復健、就業、就學、參與活動…等次之。
(一)服務對象: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以乘坐輪椅者為優先。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視覺障礙者。
      3.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為中度以上失能且乘坐輪椅者(須
        備相關證明)。
      4.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乘坐輪椅者(短暫性行動不便者
        ,須備六個月內醫院開立需乘坐輪椅之證明)。
      5.其他特殊情形,經服務單位評估有需求並呈報本府核准者,不在
        此限。
(二)服務優先順序等級:
      1.A 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肢體障礙重度以上、含肢體障
        礙之多重障礙重度以上、視覺障礙重度以上、經長期照顧管理中
        心評估通過為重度以上失能且乘坐輪椅者。
      2.B 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肢體障礙中度以上、含肢體障
        礙之多重障礙中度以上、視覺障礙中度以上、經長期照顧管理中
        心評估通過為中度以上失能且乘坐輪椅者。
      3.C 級:除 A  級與 B  級以外之乘車民眾。
五、服務時間:
(一)一般服務時段:每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起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
      點),下午五時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
(二)延長服務時段:下午五時至晚間十時(視調度狀況,每區提供兩輛
      或兩輛以上延長服務)。
(三)夜間時段、週六、週日、國定假日及勞動節視服務單位車輛及駕駛
      員調度狀況提供服務。
(四)實際依各服務單位發車狀況為主。
六、訂車方式:
(一)預約訂車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至下
      午五時。(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無提供預約服務)符合資格之乘
      客請於三日前(須扣除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向服務單位預約車
      輛,並以預約一星期範圍內為限(週一至週日),以達公平原則。
(二)臨時訂車:
      如遇臨時狀況時,得撥打服務單位電話,服務單位得視調度狀況,
      提供臨時訂車服務。
(三)服務電話:
      依當年度本府委託服務單位為主,公告於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網站。
(四)預約訂車步驟:
      訂車時請主動告訴服務人員以下資料
      步驟一:乘客編號(身分證字號)或姓名。【第一次訂車或資料須
              更新時,請告知基本資料、聯絡電話等並傳真身心障礙手
              冊(證明)正反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俾以建檔。】
      步驟二:預訂乘車日期、出發時間
      步驟三:預訂乘車用途
      步驟四:預訂出發、抵達之地點及預計抵達時間
      步驟五:是否有陪同人員【陪同人員第一人免費,增加陪同人員須
              加收乘車費用(以一人為限)】
      步驟六:完成訂車
(五)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
      預約後如須更改或取消原乘車時間、地點者,一律視同取消已預約
      之趟次,並須於出車前一日向服務單位通知取消服務,如為更改服
      務者,請依訂車步驟重新申請。
七、乘客須知: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本府或服務單位得斟酌服務之對象、事由、時
    間、地點等因素,於必要範圍內,作適當調整或取消其服務。
(一)為維護行車安全或保護其他乘客安全之必要。
(二)無法配合本服務合理有效分配共乘服務、行駛路線及車輛之安排者
      。
(三)車輛使用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以維護行車安全。抵達地點須經服
      務單位評估,其他特殊情形,經服務單位評估並呈報本府核准者,
      不在此限。
(四)每人每週預約上線:二日來回共四趟次(去程算一趟次、回程算一
      趟次),其他特殊情形,經服務單位評估有需求並呈報本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五)第一次訂車無法提供服務單位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等基本資料或
      相關證明文件者。
(六)第一次乘坐時,無法出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正
      本供服務單位查驗者。
(七)服務對象使用之輔助器具(例:電動代步車),不符合小型復康巴
      士升降機安全規範。
(八)其他未盡事宜(本服務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
八、違規扣點及懲處方示:
    為確保服務之效能,維持服務品質,避免乘客無故未依規定辦理服務
    變更、取消而造成其他需用車人乘車權益之損失,採扣點方式處理,
    若違反本服務規定遭扣點停止服務時,由服務單位轉知乘客,遭扣點
    之乘客如對扣點事項不服,可向服務單位提供查詢。(若有正當理由
    取消趟次時,如能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則不予扣點)
(一)扣點方式:
      1.於乘車當日出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扣點一點。
      2.於司機抵達(出車)時,臨時更改地點(時間)、取消服務,扣
        點二點。
      3.於預約用車時間無故未抵達,超過十分鐘者或聯絡不上乘客,扣
        點二點。
      4.要求駕駛員協助搬運物品、言語干擾駕駛員、破壞整潔、攜帶危
        險物品、行駛間離開座位行走、侮辱他人、人身攻擊、未繫安全
        帶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扣點一點。
      5.乘車用途經服務單位查驗與預訂乘車用途不符者、假借身心障礙
        者或低收入戶名義訂車(非身心障礙者或非低收入戶使用車輛)
        ,扣點一點。
(二)懲處方示:
      1.因累計違規扣點達三點者,停止服務二星期。
      2.因累計違規扣點達五點者,停止服務一個月。
      3.因累計違規扣點達八點者,停止服務二個月。
      4.累計違規點數自起算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後或累計違規
        扣點達八點者,停止服務二個月後,得重新計算點數。
      例:A 民眾於六月一日乘車當日出車前取消服務,扣點一點;A 民
          眾又於六月三日司機抵達時取消服務,扣點二點,共計扣點三
          點,並停止服務二星期。
九、申訴服務
    為維護乘客乘車權益,乘客可利用申訴專線提出相關建議、表揚或申
    訴意見,例如下述:
(一)駕駛員儀容不整、駕駛員態度不佳、駕駛行為不良(搶黃燈、闖紅
      燈、超過速限、急煞車、繞道行駛等)、其他等。
(二)車輛品質:車輛外觀不潔、車廂內部不潔、車輛內部設備故障、車
      輛排放黑煙、升降機故障未修、其他等。
(三)綜合服務品質: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服務電話響很久無人
      接聽、車輛遲到、無故未到、其他等。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