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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6029991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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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
    能力,以補充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
    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特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國民教育
    法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簡稱國小
    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本縣視實際需要於每一鄉、鎮、縣轄市設立一所以上國小補校為原則
    ,其設置標準由本府教育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
    以一年為原則;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
    則。
五、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圖書、電腦等設備。
六、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
    人事、會計主任、幹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另
    以編組表定之,國小補校兼任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
(一)校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幹事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及講鐘點
      費支給規定」支給標準計支;工友支領加班費,每週最多 3  小時
      。
(二)教師兼校務主任依同學制同層級主管職務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但同
      時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補校校務主任,其工作補助費按鐘點費計支
      。
七、國小補校教師,得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由原校教師兼任者,其
    授課節數,國小與補校兼代課合計以每週九節為限,外聘合格教師每
    週不得超過四節,各依授課節數,比照國小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
    鐘點費。
八、 國小補校導師職務由專任教師兼任,比照國民小學導師費標準支給導
     師費。 教師兼任附設補習學校主管職務、導師,按教育部「公立中小
     學教師職務 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九、國小補校入學無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
    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
    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十、國小補校之招生,應報請本府教育處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
    之限制。
十一、國小補校每班級學生人數以二十人至三十五人為原則,開學前招收
      新生未達十五人者,則不予開班,如連續二年招生均未達十五人者
      ,得專案報准開班。
十二、國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其經費編列有困難時,
      報請教育部予以補助。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