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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宗教場所低碳認證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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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促使溫室氣體減量、落實綠能城市,有效
    推廣本縣宗教場所低碳概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協辦單位為彰化縣
    環境保護局。
三、彰化縣宗教場所低碳認證(以下簡稱低碳認證)項目如下:
(一)紙錢源頭減量:使用大面額紙錢或環保紙錢、實施以糧、功、花等
      代金或不提供紙錢。
(二)紙錢污染減量:使用環保金爐、紙錢集中清運燃燒、無紙錢等。
(三)線香減量:實施一爐一香、不提供線香或無焚香等。
(四)燈泡節能措施:以節能燈泡代替傳統光明燈或太歲燈、無光明燈或
      太歲燈等。
(五)鞭炮減量:使用環保鞭炮、電子鞭炮或不使用任何鞭炮等。
(六)其他重要低碳環保措施:以電子蠟燭代替傳統蠟燭油燈、不使用免
      洗餐具、推廣蔬食等。
    前項各款低碳認證項目及其實施措施給分標準如附表。
四、本縣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以下簡稱宗教場所)申請低碳認證,應於
    每年九月一日前填具低碳認證申請表、宗教場所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
    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宗教場所應經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查證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接獲有關該
    宗教場所影響空氣品質之陳情,並本府審查宗教場所申請案件總分達
    六十五分以上,由本府頒發低碳認證標章,並載明附款,嗣後經本府
    查核有不符合原申請內容者,得廢止低碳認證標章。
    前項低碳認證標章效期為三年。
五、宗教場所獲頒低碳認證標章者,本府每年將其名單公布於網站予以表
    揚。
六、本府得隨時派員會同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至宗教場所查核低碳認證項目
    。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