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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費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9007570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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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
    立高中之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
    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
    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
    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三、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
    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給
    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規定,得給與減免學雜費之優待;軍人因公傷殘或疾病死亡者
    ,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公費優待條件。
    前項優待以就讀本縣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
    為限。
四、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雜費、主食米、副食費、制服費、書籍費。
五、公費優待項目發放標準如下:
(一)學雜費(含實習費)全額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由學校逕予減免。
(二)主食費:領受功勛全公費者每人每月發給 653  元、領受功勛半公
      費者減半每月發給 326  元、領受公教全公費者每人每月發給 301
      元。
(三)副食費:領受全公費者每人每月發給 2800 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
      發給。
(四)制服費:每人每學年 1500  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五)書籍費:每人每學期 800  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六、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要點補助資格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費時,
    應擇一申請。
七、軍公教遺族子女申請就學優待費用,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令撫卹令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書、
    印領清冊,逕向就讀肄業學校提出申請並初審後,函報本府教育處覆
    核確認無誤後撥款由學校轉發本優待費用。
八、享有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
(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
      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以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復
      學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
(三)轉讀其他縣(市)學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