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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用字第1060040614號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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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以下簡
    稱促協金)專款專用於辦理本縣民眾之健康照護相關公共衛生及社會
    福利等事項,以增進縣民健康福祉,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促協金係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
    協助金執行要點」所訂定以下三項促協金:
(一)發電年度促協金。
(二)輸變電促協金。
(三)建廠前置促協金。
    前項促協金係由台電公司每年度核定計晝金額後通知彰化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為之。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促協金之請款及
    管理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四、促協金之使用範圍如下:
(一)發電年度促協金一限用於發電設施周邊地區。
(二)輸變電促協金一限用於輸電、變電設施周邊地區。
(三)建廠前置促協金一限用於發電設施周邊地區。
五、前點所稱之「周邊地區」定義如下:
(一)台電公司所屬新(增、改)建或運轉中之核能、火力、水力(含進
      水口)及風力(含陸上、離岸)發電之相關設施,且每一受協助地
      區(鄉、鎮、市、區)各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二萬 以上者之所
      在地鄉(鎮、市、區)。但離岸風力發電設施周邊地區,由台電公
      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委
      員會)審查認定之。
(二)台電公司所屬新建輸電線路、新(增、改)建一次變電所、一次配
      電變電所、161kV 開閉所及二次變電所、新(增、改)建及運轉中
      超高壓變電所及超高壓開閉所所在地鄉(鎮、市、區)。
(三)其他經台電公司委員會審查認可與第一款規定地區鄰接(近)之鄉
      (鎮、市、區)。
(四)其他經台電公司委員會審查認可與第二款規定地區鄰接(近)之鄉
      (鎮、市、區)。
六、促協金之用途應符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
    金執行要點」第十五點規定,並以本縣周邊地區居民之健康照護,包
    括衛生教育、疾病預防與篩檢、學童保健、慢性疾病管理追蹤照護、
    疾病盛行率與危險因子風險評估等增進縣民建康福址之事項為優先。
七、台電公司每年度核定給付本府各項促協金額度後,由本府各局處依本
    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提出需求計晝及支用金額,經縣長核准後向
    台電公司請款。
    需求計晝經核准後,執行單位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日前,依「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各項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提供下列文件供本府建設處辦理請款事宜:
(一)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之該年度預算書(含核准函)或同意墊付證明
      文件
(二)該年度「執行台電公司促協金一歲出預算項目彙總表」。
八、促協金之執行單位如有保留經費情形,應於當年度決算書說明欄加註
    說明。
九、各項促協金之核定金額未達十萬元者,為簡化行政程序,得由本府函
    請台電公司同意逕由該公司撥予周邊地區之公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