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2034051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妥善管理各類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級,使
    本縣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以下簡稱特教)學生融合於正常
    教學環境,並享有適性教育之權利,以充分發揮潛在能力,獲致最大
    學習成效,特依據特教法第十一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
    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輔導對象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學生):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且具有巡迴輔導服務需求之各
      類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身障學生。
(二)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經本縣鑑輔會核定且具有巡
      迴輔導服務需求之各類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資優學生;惟該生須未
      安置於資優資源班或未接受特殊教育方案。
三、本縣得依教育階段設置下列巡迴輔導班:
(一)不分類身障巡迴輔導班。
(二)視障巡迴輔導班。
(三)自閉症巡迴輔導班。
(四)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
(五)聽語障巡迴輔導班。
(六)身體病弱巡迴輔導班。
(七)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
(八)資賦優異巡迴輔導班。
    以上班別得依教學及學生屬性,以任務編組方式另行設置各巡迴輔導
    小組,各巡迴班 3  班(含以上)得置組長一人,不足 3  班者合併
    其他班型達 3  班(含以上)得置組長一人,巡迴輔導組長由巡迴輔
    導教師兼任,組長每週最多酌減 4  節課;組長綜理該組之組務發展
    及其他相關事宜。
四、巡迴輔導之實施內容包含輔導學生、輔導教師教學、輔導行政措施、
    提供諮詢服務、辦理相關特教活動等,教師得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輔導
    及排課:
(一)直接輔導:個別指導、協同或合作教學、生活輔導、小組教學及其
      他直接輔導模式等。
(二)間接輔導:教學演示、入班觀察、到校諮詢服務及其他間接輔導模
      式等。
(三)特教資源整合:個案評估與分析、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
      計畫之擬定與檢討、辦理假期活動、宣導活動及其他相關輔導模式
      等。
    巡迴輔導之各項運作,應接受該輔導類別學者專家輔導及本府教育處
    之督導。
五、各類巡迴輔導小組得訂定符合該類學生之輔導原則並報府同意後始得
    施行。
六、巡迴輔導班教師員額,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及附設幼兒園
    教師員額配置原則配置;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教師應遴選
    修有各類特殊教育專業訓練合格教師擔任之;考量特教教師之教學專
    業性及學生個案管理實際需求,巡迴輔導教師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巡迴輔導班導師職責:
      1.教材教具、輔具之申請及採購。
      2.配合新增個案之評估、鑑定及安置工作。
      3.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4.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5.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6.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
(二)巡迴輔導班專任教師職責:
      1.執行適性課程與行為輔導。
      2.蒐集及編製教材教具。
      3.實施教學評量工作。
七、巡迴輔導教師除支給國中小教師待遇外,並得依規定報領特殊教育津
    貼。
八、巡迴輔導教師應與其輔導學生之學校相關人員密切配合,每次輔導應
    請學校代表或家長確認出缺席狀況,並於輔導後二週內至教育部特殊
    教育通報網確實填寫輔導紀錄。
九、巡迴輔導教師之差勤管理如下:
(一)巡迴輔導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
      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規定辦理。
(二)巡迴輔導教師週課表應提送所屬學校審查,並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
      開學後一個月內,函送本府教育處備查;第二學期若有變更,應於
      第二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函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巡迴輔導教師授課以公差登記,並
      得支領旅費,旅費由本府教育處專款補助;惟如巡迴輔導駐點於單
      一學校,且無往返所屬學校之事實者,不得支領旅費。
(四)巡迴輔導教師授課時段得考量交通路程,應以返回所屬學校為原則
      ,準備教學或聯繫輔導相關事宜。
(五)巡迴輔導教師因請假或出差無法進行排定之輔導時,須事先告知學
      校及家長,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外,
      另依「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
      理;如依上述規定應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卻無法聘用
      時,得以下列方式替代:
      1.由其他現職但跨編制學校之巡迴輔導教師擔任代理(代課)人員
        ,並由請假教師之所屬學校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2.由接受巡迴輔導之學校校內教師擔任代理(代課)人員,並由請
        假教師之所屬學校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六)擔任巡迴輔導教師之代理(代課)人員,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支領旅費,旅費由本府教育處專款補助。
(七)其餘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巡迴輔導教師上班時間內參與進修、研習及其他校務相關之配合事項
    ,由所屬學校依規定本權責核定。
十一、巡迴輔導教師應配合組務發展,定期參與組務會議、個案研討或教
      材研發等事宜。
十二、接受巡迴輔導之學校應主動配合輔導工作,提供適宜環境與必要協
      助,並接受巡迴輔導教師之建議,不得有相互推諉之情事,以落實
      特教學生之無障礙教育環境。
十三、本府召開之巡迴輔導聯繫會報,巡迴輔導教師皆須參與,不得無故
      缺席;如因故不克出席者,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教師請假規則
      辦理。
十四、巡迴輔導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