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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06383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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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
    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本縣學生
    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
      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兼任
    之,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
    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
    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關專
    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教育行政
    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為
    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
    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
    之,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科辦理之。
六、本會視本縣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本縣教育行政
    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單位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
    關局(處)單位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交由本府教育處、本縣所屬
    學校執行。
九、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縣學生事務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