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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二辦九樓會議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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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單位請事先至表單系統填寫會議室申請單。
二、參加人數未逾 120  人之會議,請勿借用本會議室。
三、「會議內容」一欄最後請加註使用聯絡負責人之“姓名”及“行動電
    話”,以利協調聯繫事宜。
四、使用前一天使用聯絡負責人先行與託管單位(彰化市戶政事務所 726
    6813  轉 103)確認到場時間,會議當天並應負責現場活動之督導、
    場地使用責任及協調連絡事宜。
五、到場時,請聯絡託管單位協助開門及冷氣、音響等設備之開啟。
六、場地使用結束時,請維護環境清潔並清除垃圾。
七、會後請將座椅歸位,借用之麥克風等相關設備需歸還,並請關閉飲水
    機、投影機電源。
八、會前、會後請填寫勾稽檢查表,逐項檢查完成後並簽名以示負責,會
    後交託管單位管理人員確認簽名°
九、設備電源置放處:
(一)飲水機一電源開關在背面,往上是加熱、往下關閉。
(二)投影機一控制箱在主席台左邊。
      1.打開總電源。
      2.接電腦 VGA  線。
      3.按下投影機”開”按鍵。
      4.銀幕自動下降、投影機打開。
      5.使用完畢,按下投影機”關”按鍵,銀幕自動上升,投影機散熱
        後自動關機。
      6.關總電源、關控制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