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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在 家教育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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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重度身心障礙者係指下列情形: (一)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為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者。 (三)領有重大傷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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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之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業於本縣所轄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學籍者。 (二)經本縣鑑輔會同意辦理在家教育,業於本縣強迫入學委員會登記有 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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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家教育補助費金額: (一)每學年自該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以九個月計算( 不含二、七、八月)。 (二)在家教育者,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就讀教養機構者,每月新臺 幣六千元(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者,如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 準之差額低於補助款額度,依其差額給付,如差額額度超過補助款 ,仍依補助款額度補助之)。所稱規定收費標準係以內政部訂頒之 「九十一年度臺灣省各縣(市)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收費及補助 標準」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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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填妥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申請當年度九、十、十一、十二月之教育補 助費)及三月(申請當年度一、三、四、五、六月之教育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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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則: (一)如有不符第四點各款者,即喪失核給在家教育補助費資格,且自資 格喪失次月起不得支領本補助費,已支領者應繳還。 (二)該生設籍學校應輔導其家庭或監護人適當使用在家教育補助,以發 揮其應有之效能,若有不當使用者,得專案簽請收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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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但得視本府財源情形 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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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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