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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動字第1020014959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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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服務守則
第 6 條
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服勤時應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
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
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經工友管理單位登記後,始得離去,另未辦請
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
者,均以曠職論。
第 7 條
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但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單位主管核
准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工友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
,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聚眾嬉戲、酗酒賭博、
吸食或販售毒品、高聲喧嘩。
第 9 條
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
謙和有禮。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接待,並立即通報。
第 10 條
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任意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用物
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第 11 條
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第 12 條
不得洩漏本府機密。
第 13 條
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機關參觀,或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本府。
第 14 條
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
約之情事外,本府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
休、資遣或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申請復職
;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外,視同辭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