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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動字第1020014959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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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考核與獎懲
第 43 條
工友在本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應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而已
達六個月者,應予以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年資銜接,具有
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工友於同年度內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退離或亡故者,均准辦理另予考核
。考核年資併計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44 條
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第 45 條
工友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
    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
    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工友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第 46 條
工友獎勵或懲處之具體事蹟、標準,均參照「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
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公務人員獎懲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事件得審酌其
動機、原因、影響,平日表現及事後態度酌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工友之
獎懲均由機關首長核定。
第 47 條
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以其平時考核為依據,並參採獎懲及請假情形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