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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動字第1020014959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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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待遇
第 41 條
工友工資按行政院規定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
職之日停支。
第 42 條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
支。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
準表規定,於原任軍階提支級數範圍內,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如
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以上,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
高級。
機關技術工友,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不同機關普通工友者,或經改僱為
同一機關普通工友且原技術工友缺額不再遞補者,應維持其原支技術工友
工餉及專業加給,其年終考核結果仍得在原支技術工友餉級內晉支至年功
餉最高級。經依上開規定續支原技術工友餉級,嗣再改僱為其他機關普通
工友者,其餉級核支及年終考核之晉支,均予維持原技術工友之規定。
機關技術工友,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同一機關普通工友,原技術工友缺
額仍予遞補者,依其原支技術工友工餉,在不超過所任普通工友規定最高
年功餉級及專業加給範圍內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