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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教保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2015390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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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做好國民教育向下扎根工作,落實幼
    教輔導、協助等服務功能,引導家長正確幼教觀念,特設教保資源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本府教育處。
二、本中心任務與功能:
(一)協助本縣教保輔導團辦理各項業務。
(二)負責管理本縣幼教進修,掌握全縣教保服務人員研習動態,提昇本
      縣幼教專業知能。
(三)建立幼教各領域教材資源,豐富教學內涵。
(四)提供幼兒親職教育之諮詢與服務。
(五)促進縣內外之幼教資源觀摩與交流。
三、本中心為任務編組,其組織編制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總理本中心運作事宜。
(二)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督導相關
      事務
(三)置督導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科長兼任,襄理中心各項業
      務。
(四)置執行長一人,由本中心設置地學校校長兼任,推展中心各項業務
      。
(五)置業務推展主任一人,由本中心設置地學校幼兒園主任兼任,負責
      規劃、管理與執行本中心所有業務。
(六)設行政總務組、諮詢輔導組、活動課程組等組;每組置組長一人,
      組員一至二人,由教保服務人員兼任之,負責推動該組年度工作計
      畫。
(七)設北彰、中彰及南彰社區教保資源中心,負責聯繫本中心及協辦相
      關活動。
四、本中心設於本府遴選之學校,其所需軟硬體、業務與其他經費,除教
    育部補助款外,由本府視財源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五、本中心相關人員工作成績優良有具體績效者,每學年由本府教育處依
    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六、本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設置地學校協助辦理
    。
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