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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消防局受理民眾申請救護服務證明相關規定及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彰消護字第1050005627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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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用途:申請保險理賠等。
貳、申請人:救護傷病患或關係人
一、 當事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
二、 非當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為申請者。
參、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當事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
    1.檢附申請人及當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當事人已歿者檢附除
      戶戶籍謄本。
    2.或足資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二、非當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為申請者:
    1.檢附申請人及當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當事人已歿者檢附除
      戶戶籍謄本。
    2.或足資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另檢附委託書,若當事人已歿則不需檢附。
肆、申請程序:
一、填寫救護服務證明申請書,需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相關證件。
三、向發生地或鄰近之消防分隊申請。
伍、受理程序:
一、將「救護服務證明申請書」予申請者填寫,並詳加指導。
二、檢查全部檢附之相關證件,如證件不齊者,請一併告之。
三、留下申請者之連絡電話,以利將「救護服務證明」儘速交予申請者。
四、「救護服務證明申請書」及相關證件審查無誤後,連同陳報單(需分
    隊主管與承辦人或值班受理人蓋章)傳真或掃描電子檔方式(所需附
    件:申請書、申請人及患者身分證正反影本、委託書、救護紀錄表影
    本)送局本部核辦,正本請各分隊(大隊)執行緊急救護勤業務個人
    資訊安全維護人員收存,以爭取辦理時效達成便民措施。
五、為管制辦理時效,受理申請 4  小時內(如於下班時間受理,於下個
    上班日早上 9  點前)傳真或掃描電子檔至本局緊急救護科,並致電
    本局再次確認,以利本局於規定之 2  日內核發予申請者。
陸、備註:
一、為便利民眾可在居住地附近申請救護服務證明,各分隊不得拒絕受理
    他分隊執行救護案件之申請證明,亦不可藉故要求民眾逕行前往發生
    地之分隊或局本部,並依受理程序第四點辦理,另為確認救護案件資
    料,請同仁向發生地之分隊索取救護紀錄表影本。
二、本局傳真號碼:04-75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