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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追蹤及管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訴字第1110176377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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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追蹤管制本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
    分案件辦理之時效,以確保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訴願決定原行政處分撤銷另為處分之案件,原行政處分機關應於
    本府訴願決定書主文所示期限內辦結,並按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一)
    填報處理情形,連同相關資料影本送府,憑以解除追蹤。
三、第二點另為處分之期間,自本府訴願決定書達到原行政處分機關之次
    日起算。
    訴願決定部分撤銷、部分駁回或不受理之案件,訴願人就駁回或不受
    理部分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調卷者,自原卷送還原行政處
    分機關之次日起算。
四、原行政處分機關無法於訴願決定書主文所示期限內辦結者,應簽報機
    關首長准予延長二個月,並副知本府行政處及訴願人。申請展期以一
    次為限。
五、本府訴願決定原行政處分撤銷另為處分之案件,由本府行政處承辦人
    列冊追蹤管制(格式如附件二),原處分機關如有未依規定辦結案件
    或申請延長之情形,即將管制資料送交該機關列入年終督導考核項目
    ,並由該機關視其情節議處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