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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彰化縣政府公共安全稽查業務複核作業暨防制弊失措施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080142539號
法規體系: 政風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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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轄公共安全,提高生活品質,
    保障民眾福祉,革新政治風氣,增進民眾對本府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安全稽查業務係指由本府管轄,個別單位(機關)自
    行辦理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以聯合編組方式辦理,涉及
    下列公共安全相關法令所為之稽查、檢查、查察、查緝、檢竅等業務
    :
(一)菸酒查緝業務。
(二)建築管理業務。
(三)工、商業、公用事業、旅館住宿相關行業及服務業之管理業務。
(四)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幼兒園、電影院、社會福利機構
      (含兒少福利機構、身心障礙及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等場所
      之管理業務。
(五)消防安全檢查業務。
(六)勞動條件檢查業務。
(七)環保稽查業務。
(八)醫療、藥事機構檢查業務。
(九)食品衛生安全檢查業務。
(十)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相關法令之業務。本要點所稱複核係指前項公共
      安全稽查之執行單位(機關)針對稽查之結果,定期或不定期以實
      地抽查或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查核;以聯合編組方式辦理者,其複核
      亦以聯合辦理為原則,會同單位(機關)應配合辦理。本要點所稱
      防制弊失措施係指為避免複核過程發生弊端及違失情事所採取之防
      範作為。
三、公共安全稽查業務之複核,以每年上、下半年度各一次、每次抽查五
    案,並由公共安全稽查業務之執行單位(機關)辦理為原則,複核執
    行單位(機關)應派副主管(首長)以上人員擔任領隊,必要時得會
    同民間專業、公正人士執行複核作業:
(一)秘書(主政)業務應由操守良好之正式人員擔任,若因觸犯貪污治
      罪條例或刑法相關罪行遭起訴或判刑者,應予調整職務;另因私人
      債務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經檢討不適宜擔任之人員亦應即時調整
      。
(二)為落實「職期輪調制度」,秘書單位人員(含主辦、協辦)以兩年
      為一任,但經檢討得延長一任,以避免久任一職滋生弊失。
(三)會同單位(機關)人員以輪案指派總局(處)人員為原則,若確有
      困難者,應專案簽報核准。
(四)複核除領隊外,並應擇派副領隊一名,當領隊無法帶隊時,由副領
      隊代理領隊。
(五)有關各單位(機關)配合辦理本府公共安全稽查複核工作之人員以
      指定科長級以上人員為原則,科長級以上人員因故無法擔任複核人
      員,應個案簽奉縣長核准,指定正式公務員(辦事員或技佐職務以
      上人員)擔任;會同單位(機關)人員亦同。
    不合理之異常案件、民眾檢舉或其他必要情形,得不定期辦理複核。
四、複核作業以實地查核為原則,有特殊情形須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者,
    應簽奉縣長同意。
    複核作業流程如下:
(一)定期複核,由秘書單位綜整第三點所定期間內已執行完畢之公共安
      全稽查案件,簽陳辦理複核並會辦政風處,政風處應指定專人於上
      開案件中,以亂數擇定至少五案彌封後附卷陳核;該專人因故無法
      執行該項業務時,由其代理人為之。
(二)不定期複核,以所涉之特定案件為複核標的,惟以不定期複核合併
      辦理定期複核時,除不定期複核所涉之特定案件外,其他案件仍應
      依第一款程序辦理。
(三)複核案件擇定並彌封後,應按行政院頒之文書處理手冊及相關行政
      程序規定執行保密措施。
(四)複核作業經核示後,彌封之複核名單應立即交領隊保管,由領隊於
      集合出發前啟封。領隊因故無法帶隊,應確實交接予副領隊及作成
      交接紀錄附卷,由副領隊執行領隊之權責。
(五)出勤時以共乘一輛車為原則,若因其他因素須另行派車,該車通訊
      管制另由領隊指派專人負責。
(六)複核過程,自集合時起至複核完成由領隊宣布解散前之期間,除經
      領隊同意並在場外,不得以行動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主動對外聯繫
      或被動接受聯繫。
(七)複核結果應於七曰內函知各業管單位(機關),各業管單位於三十
      日內回報處理結果,相關處理結果應專卷列檔管考。
(八)各單位(機關)辦理複核作業,除會辦政風處擇定複核名單外,亦
      應會辦計畫處,政風處及計畫處得不定期派員督查,並視狀況於複
      核行程或過程中變更複核名單及行程。
五、複核之處理及管考作為:
(一)稽查結果與複核結果足認稽查人員涉有違失之虞時,複核執行(秘
      書)單位(機關)應將相關資料檢送本府政風處。
(二)實地抽查:
      1.依據公共安全稽查結果及相關稽查資料,由複核領隊以隨機抽樣
        方式實施複查。
      2.針對不合理之異常案件、民眾檢舉或其他必要情形,採取不定期
        隨機方式介入,派員實地查核公共安全稽查之執行情形。
(三)書面審核:
      1.為暸解聯合查緝業務作業程序有無違失或不合理之異常案件,以
        調卷方式辦理複核。
      2.調卷複核時發現有疑義部分,得請各業務相關人員報告之。
      3.經書面審核發現有不合理之異常案件,得召集相關單位專案辦理
        實地複核。
(四)複核之結果及成效,由本府廉政會報秘書單位擇定一單位(機關)
      ,簽奉縣長核可辦理專題報告。
(五)複核人員遇有請託關說、飲宴應酬、受贈財物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
      事件時,應當場婉拒,並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行政院及所屬機
      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辦理登錄。
六、政風單位每年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政風法令宣導,並得視需要辦理專
    案稽核。
    複核結果得作為各事業目的主管單位(機關)獎勵優良廠商之參考資
    料;獎勵優良廠商之辦法由各該管單位(機關)訂之。
七、違反本要點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