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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彰化市安溪東路五十一巷受災戶房屋全倒慰問金及重建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助字第1070200256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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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彰化市安溪東路五十一巷江
    南花園城因康芮颱風致房屋傾塌災民慰問金及提供住宅重建貸款利息
    補貼,加速災民重建家園,減輕災民財務負擔,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受災戶住屋全倒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所稱「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二)住屋全倒:受災戶住屋裂痕深重或傾斜過甚,非經拆除或重建不能
      居住者。
三、住屋全倒慰問金發放:
(一)本府提供住宅全倒受災戶,每戶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整。
(二)受災戶住屋全倒慰問金之發給對象,以毀損之自有住宅原所有權人
      或現住戶戶長具領。
(三)受災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本府社會處審核發給。
四、重建貸款承辦金融機構:本住宅重建案承貸金融機構。
五、重建貸款對象及限制: 
(一)貸款人資格:
      1.本專案適用對象為本府核定資格之二十五戶江南花園城全倒受災
        戶。
      2.受災戶得由毀損之自有住宅原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中
        一人提出申貸,且每一受災戶及申貸者僅能就本專案貸款申貸一
        次。
      3.申請重建住宅貸款者,需為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江南花園城
        傾塌災變後所重建之住宅。
(二)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受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 (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1)房屋所有權狀 (影本) 。
     (2)建物登記簿謄本。
      2.戶籍資料影本。
      3.本府建設處核發之房屋不堪居住證明書。
      4.切結未重複申貸之書面聲明。
      5.承貸銀行要求之其他文件。
六、重建貸款受理期間: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七、災民貸款額度及負擔利率:
    每戶最高三百一十萬元,其中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免息,逾一百五十萬
    元部分比照中華郵政儲金未達一仟萬元一年期機動利率(以下簡稱機
    動利率)計息。
八、本府補貼利息額度:
    前三年全部利息、第四年起貸款額度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利息及逾一百
    五十萬元之承貸金融機構核貸利率與機動利率之差額。
九、銀行承貸手續費:
    以承貸本金餘額按年息百分之一計收,由本府負擔。
十、經費編列:
(一)住屋全倒慰問金由本府編列預算一次性支應。
(二)住宅重建貸款之利息差額及手續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至「彰化縣政府
      安溪東路受災戶重建利息補貼專戶」以專案動支經費項下按期支應
      補貼。
十一、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
      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本金、利息攤還方式及寬限期由承貸金融機
      構依其規定並衡酌貸款人情況決定。
十二、核貸金額: 
      實際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
十三、貸款人如有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享受本要點各項優惠條件及
      補貼措施,並自違反規定日起依各承貸銀行規定辦理:
  (一)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利息補貼期間所有權人為非直系親屬間異動。
十四、其餘未規定事項,依有關金融法規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