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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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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都市土地利用之需求,促進土地
    有效之利用,在 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下,針對本縣都市計畫區
    內土地使用之變更審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回饋方式
    公設用地變更為使用分區之公共設施回饋比例標準如表一,土地使用
    分區間之變更其公共設施回饋比例標準如表二。
    都市計畫委員會對變更回饋比例之調整得參酌各都市計畫區之都市機
    能、人口成長、公共設施劃設及開闢情形,依前表之標準做上下 5%
    內之調整。
    公共設施用地或不可建築用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可建築用地
    者,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得酌予降低回饋比例。
三、免回饋情形
    都市計畫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回饋:
(一)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
      設施用地,今再恢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者。
(二)都市計畫辦理檢討、重製,原核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
      資料不吻合而需調整變更,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三)其他特殊之情形經提本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
四、回饋對象
    本規定之土地回饋及代金繳納對象為本府,繳收之代金得成立城鄉發
    展建設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由本府另行訂定之。
五、回饋時機
    應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須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應於該細部計畫公告
    發布實施後,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登記予彰化縣,管理機關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無須擬定細部計畫,但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應於該細部計畫公告
    發布實施後,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登記予彰化縣,管理機關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得以採代金抵充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地區,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
    完成代金繳納。
六、本回饋規定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其他都市計畫法
    令另有規定者按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