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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閒置土地綠美化認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財開字第10903456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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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有土地管理,維護市容觀瞻,
    防止土地因空置衍生占用、衛生、治安等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閒置土地,係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土地管
    理機關)經管尚未依計畫開發使用或處分之空置土地。
三、本要點所稱認養人,係指與土地管理機關訂有認養契約之個人、機關
    團體及企業。
四、認養區域以綠化植栽為原則,應由認養人檢附植栽配置圖、植栽種類
    (不得為有毒、有害、禁植之樹種)等文件,經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
    ,由認養人自行辦理簡易綠美化,日後增植亦同。
認養人倘須於認養
    區域增設簡易設備(如照明、座椅等),應檢送計畫圖說等文件,經
    管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始能施作。
五、本要點之認養,應簽訂認養契約(可參考附件一)並辦理公證,其認
    養期間以三年一期為原則。
公證費用由認養人負擔,公證書載明認養
    人違反契約義務,應逕受強制執行。
六、認養人認養縣有土地,其責任義務及相關限制如下:
    (一)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自行負擔全部施作綠美化、整理維護
        環境、簡易設備增設及養護等費用;如有損害他人權益者,應負
        擔賠償之責。該等費用或賠償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土地管
        理機關負擔。
    (二)
不得於認養土地上建築(經同意之簡易設施除外)、施設圍障、
        設置攤販、廣告物、停車場、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採取土石、供
        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
    (三)
不得將認養契約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四)
認養土地如有被其他人占用之情形,應即時通報土地管理機關並
        負責協助處理。
    (五)
契約終止時,除經土地管理機關認定有助於土地管理維護之地上
        物,認養人須出具願贈與該地上物之書面資料外,應於契約約定
        時間內將土地騰空返還土地管理機關。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外,並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自前揭
        約定日次日起至實際返還土地日期間之占用補償金予土地管理機
        關。
    (六)
綠美化案件於訂定認養契約後,認養人應於適當地點設置或張貼
        告示牌(可參考附件二)。
七、認養契約終止事由如下:
    (一)契約期滿。
    (二)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管理機關得隨時以書面
        通知認養人終止契約,認養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理由要求土地管
        理機關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
        1.認養人違反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事項。
        2.認養人有其他足以妨礙土地所有權之行為。
        
3.認養人申請提前終止契約,交還土地。
        4.土地管理機關有收回自行管理或另依法處理之必要。
        
5.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
八、土地管理機關於認養人認養土地後,仍應盡土地管理權責,定期或不
    定期派員勘查土地之使用情形,並製作勘查紀錄表。如認養人善盡管
    理維護,土地管理機關得予獎勵或表揚。
九、本要點認養契約及告示牌之樣式內容,土地管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
    執行現況增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