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 稱各機關(單位))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及推動施政績效管理作業 ,依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
|
|
二、作業要項及時程 (一)於每年度六月底前,制定本府中程施政計畫目標體系,作為本府未 來永續發展及提升城市競爭力策略方針。 (二)於每年度七月十五日前,各機關(單位)依機關(單位)未來願景 及使命,進行前瞻環境情勢分析,選定施政重點,檢討現有計畫執 行成效,確認關鍵策略目標及其指標,運用「地方政府計畫管理資 訊網(LGPMnet 2.0)」 (以下簡稱本系統),採網路化作業擬訂 未來三年中程施政計畫草案送府簽奉核准。 (三)於每年度七月底前,本府計畫處彙編印成冊函送各機關(單位)據 以執行,同時公開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站。
|
|
三、中程施政計畫之擬定方式、作業分工及內容要項 (一)中程施政計畫係結合施政績效管理制度以提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績 效,各機關(單位)應依本府頒訂之「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施 政績效管理要點」及本府計畫處編印之「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方式辦理,擬訂中程施政計畫 。 (二)各機關(單位)擬具中程施政計畫時,由內部單位組成任務編組, 其成員及任務分述如下: 1.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召集內部單位主管(必要時得邀請專家 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負責規劃機關整體發展願景,就縣長 政見、配合中央重大建設規劃、中央重要考核項目、民意調查結 果及城市競爭力評比等重要資訊,考量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依 現況針對外在環境之契機、挑戰,及內部環境中組織所具備之能 力、限制之處進行分析,據以訂定關鍵策略目標。 2.由機關副首長(單位副主管)召集相關業務單位,依關鍵策略目 標,研擬績效指標與各年度目標值,並據以擬具中程施政計畫。 (三)中程施政計畫之作業分工: 1.各機關(單位):負責研擬關鍵策略目標與績效指標及相關計畫 草案,關鍵策略目標包含業務成果、行政效率、服務效能及組織 學習等面向。 2.本府人事處:負責研擬組織學習面向共同性之績效目標與績效指 標。 3.本府主計處:負責研擬財務管理面向共同性之績效目標與績效指 標。 4.各主管機關:本府農業處負責動物防疫所計畫審查及協調事項; 本府民政處負責各戶政所計畫審查及協調事項;本府地政處負責 各地政所計畫審查及協調事項;本府人事處負責本縣公務人才創 新育成中心計畫審查事項;本府法制處負責本縣消費者服務中心 計畫審查事項。 5.本府計畫處:負責統籌彙辦及協調事項。 (四)中程施政計畫之內容包括「使命及願景」、「施政重點」及「關鍵 策略目標、共同性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及共同性指標」,擬定原則 說明如下: 1.使命及願景 (1)使命:係指機關依其組織職掌,論述其存在的目的及應履行的 任務。 (2)願景:係指機關依據使命,就組織、功能、職掌及業務推展之 需求,描繪整體未來共同努力之理想,以策訂組織內外承諾之 長程發展目標。 2.施政重點:在使命及願景的引導下,各機關就現有計畫進行執行 檢討及未來趨勢分析,依據本府施政主軸,規劃未來四年應履行 及達成的重要施政目標及政策指導方針。 (1)現有計畫執行成效:對本府目前已核定而正在執行中或甫執行 完成之計畫與重大方案進行成效檢討(扼要描述),俾作為調 整未來關鍵策略目標之參考。 (2)環境情勢分析及優先發展課題:進行相關內、外部環境變遷趨 勢分析,指出未來四年所面臨的契機、挑戰及組織可有效運用 之資源、能力及限制,並評估各項業務發展需要之先後緩急, 扼要撰擬之。 (3)未來四年施政重點:依據本府施政主軸,規劃未來四年應履行 及達成的重要施政目標及政策指導方針。 3.關鍵策略目標、共同性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及共同性指標 (1)關鍵策略目標 各機關(單位)應考量整體發展願景、使命、政府財政能力、 城市競爭力評比資訊及其他各類發展限制因素,增修訂單位之 關鍵策略目標及其績效指標;關鍵策略目標應具備策略性、綜 合性與整合性,應就未來四年內之核心職能,以重點管理方式 ,選取足以代表機關(單位)整體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其績效指 標。 (2)共同性目標 為貫徹一致性政策目標及達成一致性之施政成果,由本府計畫 處會同相關單位統籌訂定。 (3)關鍵績效及共同性指標、衡量標準及年度目標值 a.各指標應以成果設定衡量標準,如有困難或不適切者,得改 依產出設定之。 b.每項績效指標設定一項衡量標準。 c.為提升績效指標之挑戰性,激勵各機關(單位)自我超越, 各機關(單位)應參照近三年之實際達成目標值,原則以符 合變動趨勢高於上開實際達成目標值百分之十,訂定未來四 年目標值。 d.各機關(單位)關鍵績效目標,原則上皆需訂定反應「行政 效率」及「服務效能」之指標各一項,個別性指標則依實際 業務自行訂定。
|
|
四、中程施政計畫之後續修正 (一)各機關(單位)得於各年度,視需要配合議會預算審議結果及績效 評核結果,經由本系統酌予修正相關績效指標及計畫文字內容。 (二)為提升績效指標之穩定性,衡量標準以不修正為原則,另各年目標 值之修訂,應提供該績效指標上年度實際之達成目標值做為審議參 考。 (三)各機關(單位)於擬訂年度施政計畫時,若就相關績效指標之年度 目標值進行調整,本系統將配合相關作業時程予以連動更新,逕行 修正中程施政計畫。 (四)中程施政計畫之修正,應配合年度施政計畫經由本系統進行修訂。
|
|
五、其他 (一)本注意事項由本府計畫處定期檢討修訂之。 (二)有關網路化作業等相關操作事宜,請參照本系統教育訓練與操作手 冊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