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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採字第0970241433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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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
    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特設彰化縣政府發
    包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行政處處長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主持招
    標、開標、決標事宜,因故不能主持時,另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其職
    務或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代理人代理主持。置工作人員五至九人
    由行政處人員兼任或由行政處處長簽請縣長調派之,必要時得由處長
    簽報縣長核定加派。
三、本中心之執掌如下:
(一)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之招標、決標事項。
(二)辦理招標、決標公告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招標文件之發給、發售等相關事項。
(四)辦理未得標廠商押標金退還事項。
四、本府各單位之採購事項,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於簽奉縣長核定後
    ,應檢具合約書草案、預估底價單、空白標單、圖說及電子檔等採購
    文件案卷,移由本中心辦理招標事宜。
五、本中心公文陳判、會稿均以行政處名義為之。
    本中心文書收發及歸檔以本府採購字號為之,開標結果、會議記錄、
    合約金額登錄列管。
    其他採購文件,於決標後,由履約管理單位保管於一定之場所,並確
    實做好履約管理。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或在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