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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公務車輛交通事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0990110372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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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到本府公務汽車交通事故處理的標
    準化,確保府內所有公務車輛駕駛人,均能維持一致的處理程序,特
    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適用範圍為本府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
三、本程序所稱「道路交通事故」係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
    死亡,或致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四、本府公務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處理作業程序如下(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一
    ):
(一)豎立明顯警告設施:
      1.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
        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2.上目適當距離規定如下:
     (1)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2)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
          十公尺處。
     (3)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
          十公尺處。
     (4)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5)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五公尺處。
(二)有受傷者或火災:
      有受傷者或火災,應迅予救護、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
      消防機關(請撥打一一九)。
(三)維持肇事現場: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
      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
      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四)通知警察機關及車輛管理人員:
      駕駛人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請撥打一一○)到交通事故處理,並致
      電回府告知行政處庶務科車輛管理人員。
(五)配合警察機關調查:
      駕駛人應配合警察機關調查肇事原因,並向警察機關索取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乙份。
(六)辦理保險理賠申請:
      駕駛人請於發生事故五日內填寫保險理賠申請書,並檢具駕照、公
      務汽車行照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交由本府行政處
      庶務科車輛管理人員辦理保險理賠申請相關事宜。
(七)書面報告:
      駕駛人請於發生事故十四日內填寫交通事故報告單(附件二),陳
      報一層後,正本送至本府行政處庶務科備查。
(八)車輛維修:
      公務汽車如需維修,請簽奉一層核准後,並依規定於本府表單簽核
      自動化系統辦理維修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