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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勞福字第1010260621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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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彰化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對象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
    條規定私立義務機關(構)及非義務機關(構)。
三、獎勵資格:
(一)本縣私立義務機關(構)超出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一人以上
      ,連續進用滿二年以上,薪資平均每月達基本工資以上,且以前無
      欠繳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者。
(二)本縣私立非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二人以上,進用
      期間連續達一年以上,及薪資平均每月達基本工資以上。
四、獎勵方式:
    獎項分優等獎(超額十人以上)、一等獎(超額五至九人)、二等獎
    (超額一至四人)。
    符合前項獎勵資格者由本府予以表揚,頒發獎狀(牌)等。
五、申請手續:本縣私立義務及非義務機關(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身心障礙者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三)身心障礙員工參加勞保或公保證明。
六、本縣私立義務及非義務機關(構)進用或超額進用計算之日期標準,
    一律依本法所規定以每月一日已有勞保登記,始予以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