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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補助拍攝影片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333925號
法規體系: 新聞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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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影視相關業者到本縣取景拍攝影片,
以促進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新聞處。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影視業者、製作創意影片之團體或事業機構。
前項所稱影視業者,係指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
證明之電影片業者。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之影片內容應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縣有正
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縣具關聯性,未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申請之影片,需有公開上映、公開播送或發行計畫,其長度應為六十分鐘
以上之長片或未滿六十分鐘之短片,且在本縣取景或取材之部分,不得少
於該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  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者。
二  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三  以同案重複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未列報者。
第 6 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長片最高以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為限,短片最高以
五十萬元為限。
本府得視個案性質與申請者提列補助之項目逐案逐項審核補助金額。
本辦法補助金額,每案不得逾申請企劃書所載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
依本辦法之申請期間,由本府公告之。
第 7 條
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製作企劃書。
二  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
    。
三  外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四  影片劇本。
五  影片公開播映或發行計畫。
六  對本縣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申請補助者,宜附過去實績之說明。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無償提供於本縣景點側拍花絮(長片至少十五分鐘;短片至少五分鐘
    )檔案,供本縣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  同意本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五次
    以下。
三  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標示
    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第 9 條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由彰化縣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行政組
辦理初審,初審通過者,提請本委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申請案通過者,應由本府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第 10 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府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與
本府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五,於補助案結案後,無息返
還。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第 11 條
本府得視申請案件實際情形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第 12 條
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
無法完成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 13 條
所拍攝之影片經公開播映或發行後,受補助者應檢具影片全片一份、本縣
景點側拍花絮檔案及本縣拍攝景點清單一份,向本府申請結案。
前項結案申請,由本委員會審核。
未通過結案審核之影片,本府得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修改完成者,撤銷
補助,申請人應繳回全額補助款。
第 14 條
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補助成
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及相關文件,向本府辦理結案事宜。受補助
者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十年以上,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第 15 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撤銷補助,逕行解除
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一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與本府所簽訂之契約約定。
二  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三  影片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本委員會委員之公正性。
五  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第 16 條
本辦法所需補助經費,由本府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
第 17 條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