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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00108720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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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財政負擔公平原則,依
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
第 2 條
申請建築圖說之使用,應填具申請文件,經本府核准後,通知申請人辦理
繳費及領取資料事宜。
第 3 條
申請建築圖說之使用,應依本收費標準規定繳納建築圖說使用費。
前項所稱建築圖說使用費,包括建築圖說影印及建築圖說電子檔案列印輸
出之費用。
第 4 條
申請各種規格建築圖說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黑白影印、列印輸出:A1  及 A2 每張收取新臺幣五十元,A3  及
    B4  每張收取新臺幣五元,A4  及 B5 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
二、彩色影印、列印輸出:A3、B4、A4  及 B5 每張收取新臺幣三十元。
前項申請依相關法令規定本府應予提供者,得免收費用。
依本收費標準收取之費用,依法解入彰化縣縣庫。
第 5 條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