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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38754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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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係指設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當年度
九月一日滿六足歲之國民,並經地方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
第 3 條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者,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檢具下列資
料,於每年四月底前向立案公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幼兒
園所機構)或戶籍所屬學區國小提出暫緩入學,轉送本縣鑑輔會進行審核

一、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暫緩入學期間輔導計畫(附件二)。
三、戶口名簿影本。
四、地方政府鑑輔會鑑定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 4 條
鑑輔會核定暫緩入學之基準如下:
一、經評估一年後入學可增進認知學習能力、溝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動作行動能力、社會人際能力、情緒控制能力者。
二、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自行選擇暫緩入學期間之安置單位。
第 5 條
鑑輔會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且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
相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第 6 條
經鑑輔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本府得予核定暫緩入學,由學區所
屬學校列冊追蹤,並於下學年入學時依新生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
第 7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