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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70258850號
法規體系: 城市暨觀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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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審查、製發溫泉標章規費徵收事宜,
特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及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第 3 條
本府受理溫泉標章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規
費,逾期未繳納者,退回申請案件。
第 4 條
本府受理溫泉標章申請案件,依法收取規費如下:
一、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萬元。申請換發、
    補發者,亦同。
二、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上之說明牌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千元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