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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80221007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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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願服務工作者(以下簡稱志工),係指在彰化縣(以下簡
稱本縣)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彰化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申請獎勵: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年資滿二上,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以上,
    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二、志願服務工作者具重大特殊事蹟,堪為表率者。
服務時數未達一千小時之志工,由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自行
辦理獎勵。
第 3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
件,於每年四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五月底前
送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附件
二),於六月底前送本府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府每年辦理一次。但有重大特殊事蹟時,不在此限。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五年,且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彰化縣志
    願服務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彰化
    縣志願服務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二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彰化縣志
    願服務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四、志工服務具有重大特殊事蹟者,頒授彰化縣志願服務績優貢獻獎及得
    獎證書。
第 6 條
除績優貢獻獎外,本辦法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