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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60234767號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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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開放及有效管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道路舉辦大型活動,特訂定本
辦法,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縣警察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係指本縣所轄縣道、鄉道、市區道路。
本辦法所稱大型活動,係指需依法定程序封閉雙向道路之部分路段或全部
路段且實施交通管制之活動。
第 4 條
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應具合法正當性,並足以增進縣民生活福祉,除道
路外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使用道路不足以表現其特點者為限,其種類
如下:
一、藝文、休閒或其他同質性之活動。
二、宗教、民俗節慶活動。
三、公益活動。
本縣各級學校及區域醫院以上之周邊道路,不得舉辦大型活動。但經本縣
警察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除因特殊緊急情況外,應於舉辦大型活動三個月
前,檢具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書面文件,向本縣警察局(交通隊)提出,否
則不予受理。審核結果,至遲於舉辦大型活動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因申請文件不齊,得補正者,於通知申請人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
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本府及本縣所轄機關舉辦具公益性活動,應召開協調會以代替申請,不受
第一項申請期間之限制。
第 6 條
申請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申請書(如附表一),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
(二)使用道路範圍及起迄時間。
(三)活動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四)活動必要措施(車輛、物品名稱、數量)。
(五)如須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使用文件。
二、使用道路計畫書(如附表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目的、方式、項目。
(二)預定參加人數及起迄時間。
(三)活動期間交通維持方案(含交通路線指示牌、安全警示設施圖等)
      。
(四)須本府協調配合項目。
(五)善後復原計畫(如環境清潔等)。
(六)若活動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私人權益者應檢附同意書或許可書。
第 7 條
經核准舉辦大型活動而使用道路者,於道路使用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活動期間,應自行派員維護現場之秩序。但遇有妨害公共秩序之情
    形,非公權力協助不足以排除者,得申請警力支援。
二、自行清除活動結束之垃圾,並得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或各鄉(鎮、市)
    公所清潔隊申請辦理代運。
三、於活動期間內,不得毀損道路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並禁止
    設置固定之路障。違反者,應負修繕復原及損害賠償責任。
第 8 條
未經本府許可,擅自佔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者,由本縣警察局(管轄分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