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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000681號 令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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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互助人、受益人
第 4 條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以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為參加互助機關,並辦理有關
互助業務。
第 5 條
義勇人員於參加編組期間,均為互助人。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外,為互助人本人。
第 7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第 8 條
互助人無前條規定遺囑時,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互助人所參加之互助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