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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0990210500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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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農業發展,建設農村現代化及農
地管理,推廣農業產業文化,增進農民福利,設置本縣農業發展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以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上級政府補助及由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規定收取之農地變更使用審查費及回饋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管理所需相關費用。
二、辦理農村建設所需費用。
三、辦理農業相關活動及農民福利所需之費用。
四、執行本基金有關業務所需之經費。
五、其他農業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運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
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副縣長一人兼任,其餘委
員由財政處長、主計處長、地政處長、建設處長、農業處長等兼任。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四年,得連任。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代理。
第 7 條
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
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主任委員派員兼辦。
第 8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在不妨礙專戶設立目的下,得由
本府視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