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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9027599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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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提升教育經費有效運
用,特設置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
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之款項。
二、場地租借使用收入。
三、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五、學雜費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學校及教育機構行政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體育及衛生活動支出。
五、教育、體育及衛生設施各項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年度決算如有賸餘,
得循預算程序列入以後年度基金預算。
第 8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