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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408592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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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掌如下:
一、研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之效能。
四、提供大眾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
    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研議關於婦女權益政策及重大措施,以婦女權益之促進與發展為目的
    。
九、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醫療服務組、暴力防治組、教育輔導組
,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會設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五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本府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衛生局局長、
警察局局長兼任。
第 5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
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
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女性代表人數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會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擔任,處理日常事務;並置組長五
人,由本府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之。
第 7 條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
委員一人代理之。本會六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
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8 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
第 9 條
委員得依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醫療服務組、暴力防治組、教育輔導
組,其專長推派一人為召集人,各組得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開會時並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本府各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兼職酬勞。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