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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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按其房屋現 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 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依下列稅率課徵: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 分之一點二。 (二)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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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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