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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訴字第1110176377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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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彰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以本府秘書長為主任委員,委員十四至十六人,由縣長就本府暨所
    屬一級機關首長及消費者保護相關之學者、專家聘派之。外聘委員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秉承縣長之命,執行有關消費者保護工作事項。
(二)關於消費者保護工作之統籌、協調及規劃事項。
(三)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執行推動事項。
(四)關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制(修)訂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
四、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
    代理人出席。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列
    席。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協助主任委員
    綜理本委員會事務。本委員會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行政處
    派兼之。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及邀請列席之學者、專家、
    私法人團體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委員會決議事項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執行。
十、本委員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