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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411106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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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殯葬設施查
核、評鑑及獎勵及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事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
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依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之殯葬設施為本縣轄區內依法設置之公、私立
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依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殯葬服務業為於本縣設立登記,並營業之殯葬禮儀
服務業。
第 3 條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與殯葬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本府每二年辦
理一次。
第 4 條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與殯葬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由本府邀集有
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必要時本府得委託相
關專業團體或專家辦理評鑑。
前項評鑑小組得分組辦理查核、評鑑,且分組成員不得少於五人。
第 5 條
評鑑小組成員對於查核、評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查核、評鑑對象之負責人。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查核、評鑑事宜與查核、評鑑對象之負責
    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查核、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第 6 條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項目如下:
一  殯葬設施之開發許可、雜項執照、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等相關文件。
二  殯葬設施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三  消費權益保障。
四  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  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查核、評鑑之項目。
前項查核評鑑之內容及配分,由本府於查核評鑑實施前三個月公告。
第 7 條
殯葬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  組織管理。
二  營業處所環境及公共安全設備。
三  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  消費權益之保障。
五  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  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三個月公告。
第 8 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  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  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  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  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  丁等:總分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公告之,並通知受評鑑之殯葬設施或殯葬服務業者。
第 9 條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殯葬設施或殯葬服務業,本府得發給獎狀、獎
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之。
第 10 條
受評鑑之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應依據評鑑小組評列之各項改善項目,
於本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備查。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2 條
評鑑小組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