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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70043890號
法規體系: 城市暨觀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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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整合公私部門資源,共同推動彰化
縣(以下簡稱本縣)之觀光發展,以增進縣民休憩生活福祉,特設彰化縣
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研擬。
二、觀光發展策略及經營管理之指導。
三、觀光遊憩規劃、開發事項之指導。
四、本府各處、所屬機關及民營機構觀光業務之推展、整合協調。
五、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舉辦觀光活動之策劃及推動整合。
六、觀光資訊之交換、整合及宣導。
七、其他與觀光事務有關事宜。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縣長指定之,其他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農業處、建
設處、工務處、民政處、社會處、教育處及本縣文化局局長派任,或就觀
光發展領域之專家、學者聘任之。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執行秘書承
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輔佐執行秘書有關會務執行事項。
本會設工作小組,由本府涉及觀光事項局室及所屬機關派兼之,並由執行
秘書擔任工作小組召集人,以先行研議各項觀光發展議題,再提請本會議
決。
本會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派員兼辦,並處理日常會務、
本會決議事項及一般觀光業務之連繫協調工作。
第 6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觀光事業從業
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席。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單位辦理。
第 7 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決議之。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事不能出席者得代理之

第 8 條
為諮詢指導觀光推展方向,本會得設顧問若干名,並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 9 條
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處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局室指派專人擔
任觀光事務聯絡人辦理。
第 10 條
本會委員、顧問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1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相關預算支應。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