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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066656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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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第 14 條

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由參
    加互助機關編列預算,撥由本會保管運用。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一百元,由參加互助機關之
    主辦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由互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中
    扣繳,於當月十日前,連同政府補助部分,解繳本會在銀行所設專
    戶,並編製互助金清冊(附件四及附件五)一份送本會。
第 15 條

福利互助經費,由本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或購儲政府發行之債券,
其本金及孳息充作相關福利互助之用。                               

前項經費由本會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