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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各單位加強預算執行與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主四字第0990103604號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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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預算執行與考核,建立計畫與預
    算執行進度之績效管制,以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單位,係指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
三、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年度總預算案經議會審議通過完成法定程序
    後,各單位歲出預算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及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力求節約。已
    列有預算之計畫,並應依預定進度辦理完成。
四、各單位應依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避免年度終了產
    生大量保留之情事。本年度預算執行之成果及計畫執行之進度,將供
    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重要參考,視各計畫保留款數額多寡酌量核減其
    預算額度。
五、各單位應於年度預算執行前,就其法定預算數額,依據年度計畫預定
    實施進度及行政院訂頒「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編製「
    歲出預算分配表」及就每一計畫加編「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
    ,送本府主計處彙辦。
六、各單位編製「歲出分配預算」時,應審慎考量配合年度計畫預定進度
    並按月或按期分配(收支對列部分,俟收到款項時辦理分配),每三
    個月為一期,全年度以分四期為原則。
七、各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
    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料及理
    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並
    於表上註明「第 X  次修改」字樣),送本府主計處核辦;但執行期
    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
八、各單位應切實依「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規定執行,
    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
    美;各種節令慶典,不得舖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
    敘;確有必要辦理之訓練、考察、研討會,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
    浪費、消化預算之情事。
九、各單位歲出預算中,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者,其
    歲出預算之執行,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該特定收入如有超
    收,除報奉本府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
    入數為限。
十、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所列計
    畫於編定預算案後,應依下列原則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
(一)延續性計畫應切實依照原定分年進度辦理,以前年度執行結果如有
      進度落後情形,應積極檢討改善。
(二)委託其他機關、人民團體、學術團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等委辦事
      項,除特殊情形陳由機關首長核准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
      簽約手續。
(三)所需土地如須向有關機關辦理撥用者,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
      撥用手續;如須向民間徵購者,應事先擬訂徵購進度,並即刻進行
      徵購作業,舉行說明會或協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進行洽商。
(四)一般設備應依計畫期程完成訂購手續。
(五)房屋建築等一般營繕工程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依計畫期程完
      成細部設計,申請建築執照,開始辦理發包。
(六)公共工程計畫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妥善研訂分標及招標策略
      ,依計畫期程完成設計並開始辦理發包,其可分段或分項辦理發包
      者,並宜分開辦理同時進行。
(七)對鄉(鎮、市)之補助款,應依本府所訂之補助規定辦理。
十一、各單位工程發包節餘款,除與原工程事項有關,並經專案報奉本府
      核准外,一律不得動支。
十二、年度終了,各單位資本門之工作計畫(不含一般建築及設備),其
      累計支付數達全年度預算數百分之九十五,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
      產生預期效益,著有績效者,其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科(課)
      長嘉獎二次,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十三、各單位於年度終了後,應按資本門之工作計畫分別填送「資本支出
      預算執行情形年報表」,併同單位決算函送本府主計處,其決算數
      未達全年度預算數百分之八十者,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者外,如
      有可歸責主辦單位之責任,依左列規定簽報懲處:
  (一)決算數佔預算數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主辦人申誡
        二次,主辦科(課)長申誡一次,單位主管警告。
  (二)決算數佔預算數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主辦人記過
        一次,主辦科(課)長申誡二次,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三)決算數未達預算數百分之六十者,主辦人記過二次,主辦科(課
        )長記過一次,單位主管申誡二次。
十四、第十三點所稱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係指各執行單位執行年度資本
      支出,已善盡職責,但因遭遇非各該單位所能掌握情事、受天災等
      自然環境影響或為健全政府財政執行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或延誤
      ,或預算產生節餘等因素,或其他事由經所屬主管認定者,其規定
      如下:
  (一)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控者,包括:
        1 因議會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無
          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 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
          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 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
          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 因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 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 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
          後者。
  (二)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
        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簽奉核准者。
十五、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由
      其自訂辦法或參考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