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自行研究案件評審暨獎勵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研字第1080036172號
法規體系: 計畫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自行研究案件係指於年度開始前,本機關配合施政目標提出下年
    度研究發展計畫,經本府核定者。研究範圍如下:非下列範圍之自行
    研究報告請勿提出。
(一)本機關年度施政重點及業務方針興革之研究。
(二)縣長政見及指(提)示事項之研究。
(三)改進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率之研究。
(四)本機關組織調整事項研究。
(五)年度考成(核)及業務檢查所發現問題研究。
(六)促進業務革新及發展事項研究。
(七)有關為民服務之創新便民意見研究。
(八)有關輿論反映與人民陳情事項研究。
(九)強化本機關業務政策行銷之研究。
(十)提升民眾有感施政之研究。
三、本府各單位及本縣警察局、衛生局、地方稅務局、環保局、消防局、
    文化局每兩年至少應選報研究項目一項,各鄉鎮市公所、各地政、戶
    政事務所及其他縣屬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自由選報。
    各機關得以個人或集體提出自行研究計畫。
    前項集體提出自行研究計畫,得以機關內或跨機關共同研究。
    研究人員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但應研究計畫需要得酌予增列。
四、自行研究案件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檢具自行研究計畫表(格式如附
    件一、附件一之一)報本府計畫處列管,並按季填報研究執行情形季
    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必要時本府得派員查證研究進度。
五、自行研究報告應以 A4 紙張,採直式由左至右橫書方式繕打編印成冊
    ,包括:
(一)封面(格式如附件三)及封底。
(二)報告主文前應附研究成果摘要表(格式如附件四)。
(三)研究報告架構內容:
      1.摘要(包含研究目的、研究方法、重要發現、主要建議及政策意
        涵)。
      2.主旨及背景說明(與現行業務關聯性)。
      3.相關研究、文獻之檢討。
      4.研究方法(包含研究內容、範圍、對象、限制與過程)。
      5.研究發現。
      6.結論與建議(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中長期規劃建議」)。
      7.參考文獻。
      8.附錄(包含研究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審查會會議紀錄、研究
        報告修訂說明表、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
六、自行研究報告應於研究期程完成後送三份至本府計畫處參加評審作業
    ,研究期程至遲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前完成。計畫處對所送達自行研
    究案件評審前應就下列項目先予形式檢核剔除:
(一)未採直式由左至右橫書方式繕打編印裝訂成冊。
(二)未報自行研究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一)或自行研究計畫執行情形季
      報表至府者(格式如附件二)。
(三)封面及封底未依照格式(格式如附件三)。
(四)未附成果摘要表(格式如附件四)。
(五)未附參考文獻目錄或資料來源。
(六)未符合第二條所示研究範圍者。
(七)應附附錄而未附(包含研究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審查會會議紀
      錄、研究報告修訂說明表、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
      )。
(八)集體研究案件未標明研究者。
(九)參加人員之單位已有辦理自行研究案件敘獎者,惟提出不同研究議
      題者不在此限。
(十)報告內容不切實際或無關機關相關業務者。
七、評審委員由本府計畫處依研究案件類別及數量簽請縣長遴聘人員五至
    十一人擔任,並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一)內聘委員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及研展科科長擔任。
(二)外聘委員由專家學者擔任,任期四年。
(三)外聘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審查費。
八、執行本項研究發展工作所需研究報告審查費,均由本府研考預算支應
    。自行研究計畫經費得由研究單位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或於相關業務經
    費支應。
九、自行研究案件評審階段由計畫處將研究報告作者相關資料予以整理後
    ,視評審委員學術專長及評審意願安排評審篇數。評審委員需填具評
    審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五)併同原研究報告送回計畫處。
十、自行研究案件評審標準如下:
  (一)研究方法與過程:占百分之三十。
  (二)報告撰作(報告架構、文字修辭):占百分之二十。
  (三)研究結論及建議:占百分之四十。
  (四)相關研究文獻之探討:占百分之十。
十一、自行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簽報核定不予評獎,已核
      給獎勵者應予追回或撤銷: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研究報告非最近兩年內完成者。
  (三)抄襲他人著作者,經查證屬實。
  (四)集體研究卻以個人名義申請者。
十二、自行研究案件評定獎項如下:
  (一)特優獎(一百分者):記功二次。
  (二)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至九十九分者):記功一次。
  (三)甲等獎(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九分者):嘉獎二次。
  (四)乙等獎(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者):嘉獎一次。
  (五)丙等獎(未滿七十分者):不予獎勵。
      前項經評定核予獎勵者,如同一研究計畫共同研究人員超過三人,
      應區分主要研究人員及協助研究人員,分別核予敘獎。
十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為改進行政業務或配合施政目標得提出年度
      研究發展意見簡表(格式如附件六),年度研究發展意見簡表經評
      審委員審查認定具實用價值者得比照敘獎。
十四、經本府敘獎之自行研究報告或年度研究發展意見簡表,其建議事項
      由研究單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參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前項辦理情形應於核定敘獎二個月內,填具年度研究報告(或意見
      簡表)參採情形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七)送至本府計畫處。
十五、經評獎有案之自行研究報告,由計畫處擇優視經費及需要彙編自行
      研究選輯或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