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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89)彰府財產字第611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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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
    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租用縣有基地
    之承租人為限。
三、申請人承租縣有基地,符合彰化縣縣有基地租賃契約約定者,得申請
    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如附件一) 。
四、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 申請書。 (如附件二)
 (二) 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清冊。 (如附件三)
 (三) 租賃契約影本。
 (四) 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 (黃色表示)
 (五) 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 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相關使用分區證明資料。
 (七) 原有房屋現況照片。 (房屋四周外貌)
 (八) 切結書。 (如附件四、五)
 (九) 改建、修建、增建及新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縣有基地為空地時,免附前項第 (七) 款證件。
五、申請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件,由土地管理機關受理,並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 書面審核。
 (二) 現場勘查。
 (三) 經審核同意核發者,由本府簽報核定後,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送
      請縣議會同意並報行政院 (授權內政部) 核准後,由本府核發。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